关部门请示之后再行确定。收取的时间肯定是景区建成投产之后才予以收取,收取的基数以门票净收入为准。景区内游客产生的第二次消费,如揽车、景区交通、宾馆等则不在之列。至于说前三年返还景区作为景区的宣传推介费,也是可以的。但必须收与返分离,必须收,也必须返。
第三,关于风险保证金的问题。风险保证金可以取消,但必须在相关条款中明确开工时间、试营业时间和建设成为国家4a景区的时间。
第四,关于每年免费提供门票一千张作为社区活动、商务考察的接待票的问题。这个问题可以取消,但作为甲方,在合同中是可以提出相关要求的,也是一种约定。并不存在与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相违背的问题。所以,我个人建议,能否给予甲方在社区活动、商务考察等方面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
第五,关于无绩效退出机制的问题。这一条不能变化,它不仅仅是约束,更重要的是一种机制。至于说乙方提出来的固定资产应不在之列,这还要与法制部门商议之后再定。
第六,关于优惠政策的落实问题。优惠政策含两个方面,一是产业投向的国家支持;二是国家各方面的辅助措施支持。一旦合同签定后,将组织相关部门拉一张清单,凡是有的坚决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