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断案的依据。编敕就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可以说这是本朝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大凡新皇帝登极或改元,均要进行编敕。
到了南宋时期,由于原来按敕、令、格、式法律形式及发布时间汇编的方法,缺少条理,难于检索使用,所以淳熙年间改为根据法律的内容、性质、功用,分门别类,依事编排,并将这种体例冠名为“条法事类“。在敕、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并行和编敕的基础上,将敕令格式以“事“分类统一分门编纂。赦,是皇帝诏令一种,地位还重于令;格,用来防止奸邪的禁令;式,各种章程细则。
另外还有一种叫做编例,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和立法活动。其中是由中央司法机关或皇帝审断的案例,被相继沿用,成为惯例。编例是将原本临时性的断例进行汇编,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例由于形象、具体,使用时的方便、灵活,实践中经常出现“法令虽具,然吏一切以例行事,法当然而无例,则事皆泥而不行“的现象,甚至跃居于法令之上,造成宋代法制进一步混乱。
所以说大宋朝除了一本抄的《宋刑统》根本没有企图法典,而一般法律都是编敕的形式出现的。赵昺作为现代人不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