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书屋 > 穿越小说 > 重生宋末之山河动 > 章节目录 第1030章 包公违法
讼两造,包括其他干连证人等一旦到官受审,不仅要下跪叩首,而且还要受到‘喝堂威’的惊吓。这一制度的设定,是为了“使涉讼之人在心理上有了自卑感。

    跪礼在宋代之后,含有卑贱、屈辱之义。事实上,赵昺当了这么多年皇帝,臣僚们日常上朝都是躬身施礼,不必行三拜九叩的大礼,不过他们却不能坐着,只能站着听自己训话。而诉讼过程中有点儿像现代司法中,在宣判前‘不能确定谁有罪的情况下’,只能以嫌疑人对待,不会出现‘跪讼’的情况,当然也不会像现代给他们座位的。

    这些当然也不是赵昺瞎说,而是有明文规定的。据官箴书《州县提纲》规定的州县审讼标准化程式是:“受状之日,引(诉讼人)自西廊,整整而入,至庭下,且令小立,以序拨三四人,相续执状亲付排状之吏,吏略加检视,令过东廊,听唤姓名,当厅而出。”可见宋朝平民到法庭递状起诉是用不着下跪的。

    朱熹当地方官时,甚至还曾制订了一个“约束榜”,对诉讼程序作出进一步的规范,其中一条说:州衙门设有两面木牌,一面是词讼牌,一面叫屈牌,凡非紧急的民事诉讼,原告可在词讼牌下投状,由法庭择日开庭;如果是紧张事项需要告官,则到“屈牌”下投状:“具说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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