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友”。而宋朝历史是军政幕府虽然还有保留上,却是唯一一个不设行政幕府的王朝。说明宋朝已经在地方建立了专业化的行政、司法机构,当然不需要行政幕府赞襄了。
“包公戏”中的包拯,是集侦查、控诉、审判、执行四权于一身的权力大的吓人的超级法官,一桩案子,明察秋毫的包公往往当庭就问个清楚,然后大喝一声“堂下听判”,义正词严地宣判后,又大喝一声“虎头铡侍候”,就将罪犯斩首了。以此类推,既然有了专业的司法机构,那么肯定就不会出现这种程序性错误了。
宋朝的国家制度设计上讲究的是分权与制衡,在司法制度上一样也得到体现,因此太祖立国时就建立了一套非常反说的司法程序。
首先,侦查与审讯的权力是分立的,宋代的缉捕、刑侦机构为隶属于州、路衙门的巡检司,以及隶属于县衙门的县尉司,合称“巡尉”,相当于今天的警察局,其职责是缉拿、追捕犯罪嫌疑人,搜集犯罪证据、主持司法检验等,但按照宋朝的司法制度,他们不可以参与推勘,更不能够给嫌犯定罪。宋初的一道立法规定:“诸道巡检捕盗使臣,凡获寇盗,不得先行拷讯,即送所属州府。”
案子进入州府的庭审程序之后,先由一名法官审查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