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因此致人受伤或死亡,则仍会以“过失伤害罪”论处。宋律同样对“过失伤害罪”的处罚较对“故意伤害罪”为轻,而且允许赎刑。
也就是说可以通过赎金支付给被车马撞伤亡的人家而获得对方谅解,相当于现代支付经济赔偿后达成刑事和解。如果有公私急事而在街巷“走车马”,由于马匹受惊、不可控制而致人伤亡,则按过失伤害罪“减二等”论处,也允许赎刑,赎金会少一些,但同样会作为经济赔偿金支付给受害者家庭。
如果“走车马”并没有伤人,只是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则必须向受害者支付赔偿,赔偿标准按“减价”即财物因受损坏而发生价值减损的那部分计算,如果致使他人财物灭失则按市价全部赔偿。
赵昺听完觉得很有意思 ,在他前世的记忆中,对于古代律法的评价往往是残酷,且没有人性化,非是以人为本。但从此有关交通的法条中则可以看出,宋朝政府针对交通肇事行为的立法,是仔细考虑了当时宋人的生活的,且又在情理之中的。
‘御车’向前走了一段,前边道路又是一滞,赵昺撩开车帘向外看去,却是刚刚纵马的两个少年被开封府巡街的衙役拦住,一群人围着看热闹堵住了道路,而看情况并没有出了车祸,但只凭‘超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