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段先生和路瑶小姐名誉受损,并且严重影响了路瑶小姐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精神 上受到严重的压力摧残!严重影响了路瑶小姐和段焰宸先生的正常朋友关系!
二、周青青小姐散布的不当言论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华国刑法第***条规定。
因此,本律师现严正要求你在收到本函件之日起,三日内立即向全校师生公开承认错误,并且当着全校师生的面向路小姐道歉!
此外还需要回到你和路瑶小姐所属的街道/小区,逐家逐户的澄清事实,还路瑶小姐和段先生一个清白,并且当着街坊邻里的脸对段先生和路瑶小姐道歉!最后还需要在q城日报,显眼的地方登报道歉七天!
我所委托人仍保留对你追究民事及刑事责任的权利!
b市场信诚律师事务所
何文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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