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书屋 > 都市小说 > 刑事技术档案 > 正文 第50页

    正如陈础所说,这个案件难度并不大,但要如何对几人进行追究,这才是难点。
    从法律上说,陈凌是一个对自杀行为有完全的认识能力的成年人,既没有精神疾病,也不是未成年,她有自杀意愿,剥夺的是自己的生命,也知道这么做会造成什么后果,所以就算赵枫教唆她自杀成立,在法律上也不构成犯罪。
    至于李冬云和黎敏,她们一个给陈凌提供海米那,一个教陈凌打绳结,两人都有协助自杀的嫌疑,可她们提供的只是陈凌在自杀中的辅助工具和方法,并没有直接参与实施自杀行为。除非可以掌握实据,证实李冬云和黎敏事先知道陈凌要自杀,进而提供“帮助”,这样才能定罪。
    然而要证实这一点基本是不可能的,首先要有逻辑紧密的证据链,光是一个人,比如方紫莹的证言是不成立的,所以就算在案件推理上,所有案情都可以还原,到了起诉阶段,依然是证据不足。
    也就是说,要想定罪李冬云和赵枫,还得从毒品线入手。
    至于方紫莹,她既不是警察,也不是直系亲属,更没有在陈凌发病的时候弃之不顾,所以就算她知道陈凌有自杀意愿,这样的“见死不救”也不构成犯罪。
    陆俨刚想到这里,许臻也正好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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