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洪武年间的一个著名的案子,即“江伯儿杀子案”。
洪武二十七年九月,通政司得山东日照县奏报,有一个名叫江伯儿的百姓,这个人的母亲生了重病,请来的医生都说无药可救,但是这个人不甘心,就杀了自己三岁的儿子祭祀泰山,想要求得母亲病愈――乡人看到了,就将他扭送至官府,说他杀人。
这个案子十分轰动,众说纷纭。认为对的,说江伯儿乃是效仿郭巨埋儿,为母求寿。此等孝行,合当旌表,以闻天下。认为不对的,怒其灭绝伦理,连亲儿子都能杀。
太祖高皇帝看过之后,下发到六部探讨,又是一阵激烈的辩论,最后以当时的礼部尚书任亨泰给出了断语:“孝子对父母亲的侍奉,是在日常家居的时候,要竭尽对父母的恭敬;在奉养衣食生活的时,要用高兴愉快的心情去服事;父母生了病,就要谨奉医药竭尽所能照料他们,如此方可称为对父母尽到了子女的责任。像是割股疗亲和卧冰求鲤这样的事情,并不是经常就有;割了大腿的肉不见父母病好,就割自己的肝,割了肝也不见好,就杀掉自己的儿子,有违天理还杀人害己的事情,没有比这更甚的了。尤其是像江伯儿这样的人,几乎可以说是断绝自己的宗祀,这才是最大的不孝。要好好戒谕他,如果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