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被害者杀死,伤人后未曾将受害人送往医院,也不曾拨打120,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惩处。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江熙澄有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江熙澄主动自首,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依法比照给予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江熙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本判决为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向你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述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听清楚了。”
“下面宣布闭庭,把被告人江熙澄带出法庭,送往监狱。”审判长敲锥。
“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请旁听人员退庭。”
时修杰看着江熙澄在笑,愤怒瞬间爆发,他从旁听席翻身越过栏杆,冲到江熙澄面前,揪着对方的领子一拳又一拳的打着,他被执法人员拉开后还想踹江熙澄。
“我要杀了你,我一定会杀了你。”时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