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胡某辩述家中楼房系我与丈夫言某二人成婚后共同改建而成,宅基地户主也是我丈夫言某,故拆迁所得应为我夫妻二人共有,赡养二老系子女义务,我们并没有推辞,供房供吃食水电日常开销并未短缺,家中二老只我丈夫一子,我认为并无必要一定要将房子过户其名下,这完全是其长女恶意挑拨,想瓜分我家财产唆使出来的纠纷,我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三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言某意见同上。
经审理查明,言家老宅确实曾属言某、李某某所有,后在其长女的资助下老房新建,又十年,其独子获得老宅基地户主地位,其妻胡某在嫁入言家后帮其一起又再翻建了老房,形成了拆迁时四上四下的规模,故胡某作为共同产权人同样对拆迁所得享有分配权,且言某、胡某作为晚辈理应赡养父母,让老人安享晚年,在老人不出格的要求下理应满足其要求。至于长女言某某出资建房的证据,我院经调查后证实为真。
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父母要求但凡不超出子女承受范围,子女应尽其义务助其实现,且拆迁房产基础源自父母所赠,在拆迁补贴范围内父母本就应享有一定的拆迁份额,其子女不应以任何理由阻拦其父母应享有的权益,再有长女言某某,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