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的儿子,除了免征三年之外,如果能够善养儿子直至成年成丁,那么就可以在儿子成年之后再加执行。
不过保孤的前提条件是怙恃存一,换言之如果这个儿子还有母亲,也就是妇人仍然愿与前夫结合的话,那么三年之后便要执行徒役三十个月。
至于这个妇人,本身便没有在役,不得役减,但是乡义两件,征信中优,酌情减罪一等。而且作为在籍户妇,丈夫与儿女等直系亲属也可代其入役。
事情最终的结果,是妇人选择与前夫和离,愿意继续维持官配婚姻,并罚丝织官坊入役一年。前夫携子落籍,缓期十年执行徒三百里役三十月。后夫则愿意帮助妻子分担役期,最终获坊役十八个月,并选择即刻执行。
皇帝看完这最后判决,发现较之自己此前的判断还要更加严重几分。坊义律中还有一点那就是孤母不弃,酌情减刑,就是说这个妇人在无依无靠的情况下也没有抛弃自己的儿子,这一点也是可以进行减刑的。
不过在洛阳司法曹尉的判词中,并没有引用这一条,显然是认为既然前夫还在世,那么妇人就不够资格引用这一条令减刑,可见在判决之中公正严格。
这个结果,自然谈不上皆大欢喜,三个人虽然各得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