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证词证明林国富的母亲能进养老院,是因为华国伟的母亲黄菊花向养老院一次性交了十年的费用,也就是五千块人民币。林国富改口供的日期就在他母亲进养老院之后,这份口供对华国伟有利,处处为他洗脱罪名,是一份假口供,应认定为无效口供。
法庭应该相信林国富的最新口供,因为它和检察院提交的证人证词是相符的,可以相互印证。
至于林国富的第一份口供,也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其在证明华国伟对受害人周连富和罗芙蓉存在恶意这一点上具有积极作用。
说到华国伟的主观恶意,也就是作案动机,检察院也请法庭查看他们提交的相关证据。证据包括华国伟的出轨证明:他和第三者刘艳艳亲笔写的悔过书,机械厂的开除公告,以及机关幼儿园周围群众的证词。
根据这些直接和间接的证据,足矣证明华国伟是存在着故意伤害的主观恶意,并且也实施了侵害行为,最终导致了受害人周连富十级伤残的事实,所以要求法庭以故意伤害罪并交通肇事罪判除他有期徒刑十年。
第二被告林国富在工作时间私借公司车辆给他人驾驶,且对方没有驾照,对受害人周连富的伤残负有间接责任。事发后他驾车逃逸,犯交通肇事逃逸罪。但他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