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奥兰治,甚至是英国伦敦,都没有关于“个人权利”这方面的保障条款。
换句话说,在奥兰治,警察怀疑某个布尔人有问题,是可以直接抓回警察局审讯的,根本不需要理由,也不需要手续,更不需要法官,甚至调查结果表明被抓的布尔人是无辜的,警察局也不需要为此道歉,更没有补偿。
罗克简直爱死1902年的法律了。
冲突当天,试图前往约翰内斯堡的布尔人有数万人,罗克当然不可能把所有人都抓进警察局,布隆方丹的监狱也关不下几万人,罗克派人询问了布隆方丹几个临时食品发放点的工作人员,马上就找出了几十个经常散播危险言论的年轻人,这些年轻人,一无例外,全部参与了冲突当天的行动。
有了名单,按图索骥,罗克马上就命令布隆方丹警察局开始抓人。
这时候的犯罪分子也是没有个人权利的,在审讯中被殴打致死的犯罪嫌疑人屡见不鲜,罗克这边时间紧,任务重,没有时间慢慢磨,所以很多嫌疑人一上来就是皮鞭、烙铁、斧子三件套,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只有三个下场,一个是尽早交代,然后活着走出审讯室。
以及冥顽不灵,被活活打死;或者是被迫交代,但是身体留下永远无法恢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