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最为宽松。
例如宋朝立国之初,就颁发了一系列“恤商”法令,宽待商人,鼓励商业,如太祖诏令:“榜商税则例于务门,无得擅改更增损及创收。”又如太宗诏令:“自今除商旅货币外,其贩夫贩妇细碎交易,并不得收其算。”
也就是细碎交易不得收税,并严禁官吏勒索、刁难商贾,官吏如果“滞留(商人)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因而乞取财物,赃重者,徒一年”。
“工商之家不得预于仕”的禁令也被突破,“国家开贡举之门,广搜罗之路……如工商、杂类人等,有奇才异行,卓然不群者,亦许解送”,商人获得了从政的权利。
在宋朝一部分商法的制订过程中,商人还被政府邀为座上宾,参与修法。
北宋太宗朝,陈恕为三司使,相当于国家发改委主任,他在制订茶法时,就邀请了茶商数十人协商讨论、“各条利害”。
当时的争论很激烈,茶商提出的方案,是茶的商业利益尽归商人,商人“取利太深”;官方的方案是国家专营茶叶,利归官府,商人“灭裂无取”。
最后朝廷采纳了折中的方案“公私皆济”,换言之,即朝廷吸收了商人的意见。
国家在立法过程中不但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