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还可以点菜,虽然可能狱卒这些会克扣一些,但也基本保证你有酒有肉,做个饱死鬼没问题。
除此之外,其二、“听亲戚辞诀”,就是犯人能和家属临终前见上一面,互诉衷肠,好不留遗憾。
其三、“示以犯状”,公开审判,让犯人充分享有知情权,不做个胡涂鬼、屈死鬼。
其四、“不得掩塞其口”,允许犯人有表达权,如果觉得不服宣判,可以当即申诉。
其五、如果死囚“翻异,或其家属称冤”,必须终止死刑的执行,须要快马加鞭提交到上级部门请求裁决。
其六、囚犯执行死刑一般选在黄昏时刻,并允许家属第二天前来领取尸体,官府不得阻挠。
其七、“诸死囚,无亲戚者,皆给棺,于官地内权殡,其棺并用官物造给,置砖铭于圹内,立牌于上,书其姓名。”
这就是说没有家属来认领尸体的囚犯由官府负责安葬。
因此,从这些规章制度里,我们的确可以看出宋人对于判决死刑犯的审慎。
因为,人命大于天,一旦判错,性命就无法挽回了。
那么,很多人会问,这种制度是宋朝独创的吗?
其实不是,这种优良传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