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都有,只不过一直到了宋代才真正的将其发扬光大。
如《唐令·狱官令》规定:“诸大辟罪,并官给酒食,听亲故辞诀,宣告犯状。日末后行刑。”
另外也有官府为无人收尸的死囚犯进行掩埋的做法。
只不过到了五代时,“白骨露於野,千里无鸡鸣”,视人命如草芥,也就自然不会有这种“临终关怀”了。
于是经历了“五姓十三君”的乱世局面后,宋人意识到人命的可贵姓,抱愧在当时的社会上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叫做“宁做太平犬,不为乱离人”。
再加上老百姓普遍不愿意打仗,朝廷也自然珍视生命,除了不轻易打仗以外,就是在刑事判决时尽量没有冤案。
此外“不得掩塞其口”尤其值得称道,因为在武则天时代,处决犯人正好是要掩塞其口的,避免他喊冤,因为那时有两个著名的酷吏,屈打成招的例子太多的,不塞不行啊。
而宋人这么做,无疑是拨乱反正,让犯人享有“临刑称冤”的权利。
这一死囚“临刑关怀”制度的背后,蕴藏着古老的“恤刑慎杀”司法理念。
或者换个说法,中国传统文化深处的“恤刑慎杀”理念,催生出了死囚“临刑关怀”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