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书屋 > 穿越小说 > 买宋 > 第二百三十四章 慎之又慎的审讯
想喊冤,则可以翻供。

    一旦被告人翻供,案子即自动进入申诉程序:移交给本州的另一个法院,重新开庭审讯。

    录问的用意在防范冤案、错案,因为在庭审中,推勘官完全可能造成冤狱,例如使被告人屈打成招。

    所以宋人坚持在庭审之后、检法之前插入了一道“录问”的程序。

    刑案未经录问,便不可以判决;即使作出了判决,也不能生效;如果生效,即以司法官枉法论处。

    像是宋哲宗年间,开封府右军巡院审理一起涉及侮辱宋神 宗的案子,案子审结后上奏哲宗,哲宗“诏特处死”。

    因为结案时未经录问程序,所以有大臣提出抗议:“不惟中有疑惑,兼恐异时挟情鞫狱,以逃省寺讥察,非钦恤用刑之意。请今后狱具,并须依条差官审录。”

    最后,哲宗只好下诏,重申录问的程序不可省略,今后司法机关如审判不走录问程序,以违制论。

    以宋代的惯例,对犯下死罪的重案犯,还必须是“聚录”,即多名法官一起录问,以防作弊。

    有些重案实在是事关重大,在聚录一次之后,往往还要从邻州选官,再录问一次。

    如真宗朝的一条“刑事诉讼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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