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书屋 > 穿越小说 > 买宋 > 第二百三十四章 慎之又慎的审讯
法实践中,独立的检法官设置,确实为维系司法公正增加了一道防线。

    举个例子,像是宋真宗年间,莱州捕获了两个盗贼,州太守用法严酷,指使人故意高估了盗贼所盗赃物的价值,以图置其于死罪。

    莱州司法参军西门允在检法时,发现赃物估价过高,提出驳正,要求按盗贼盗抢之时的物价重新估值,“公(即西门允)阅卷,请估依犯时,持议甚坚”,终使二犯免被判处死刑。

    很可惜的是,“鞫谳分司”的司法程序,本来是很好的,可在宋亡之后就被残酷的蒙元给遗弃了。

    因为那时人分四等,别说犯罪了,就算是杀人,最上等的蒙古人杀死最低等的南人,只需要赔偿一头驴,不得不说是一个时代的悲哀,文明的倒退。

    ………………

    同时按照宋朝的司法制度,凡徒刑以上的刑案,在庭审结束之后,都必须启动“录问”的程序,即由一位未参加庭审、依法不必回避的法官核查案状,再提审被告人,读示罪状,核对供词。

    以及询问被告人所供是否属实,“令实则书实,虚则陈冤”,在必要时,还可以提审证人。

    被告人如果自认为无冤无滥,即签写“属实”,转入检法定刑程序;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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