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书屋 > 穿越小说 > 买宋 > 第二百三十四章 慎之又慎的审讯
疑罪,法不当死”,却被开封府尹往死里整。

    李宥即给予驳正,并对开封府尹提出弹劾,迫使府尹被坐罪免职。

    同“鞫谳分司”制度一样,录问的司法程序,在宋亡后也被遗弃了。

    而一宗刑案如果录问时没有发现问题,检法时也没有发现问题,那么就转入下一个程序了,也就是拟判。

    我们以州法院为观察样本,判决书通常是由推官或签判起草的,他们根据推勘官审讯清楚的犯罪事实,以及检法官检出的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拟出判决书草稿。

    然后,这份判决书交给本州政府的法官集体讨论。

    宋朝实行连署判决制度,连署的法官类似于是一个“判决委员会”,州的行政长官——州太守则是委员会的当然首席法官。

    法官们如果对判决书没有什么异议,就可以签署了。

    但签名意味着负责任,日后若是发现这个案子判错了,那么所有签字的法官都追究责任,用宋人的话说,“众官详断者,各令着名,若刑名失错,一例勘罚。”这叫做“同职犯公坐”。

    当然,如果你觉得判决不合理,也可以拒绝签字;倘若有法官拒绝签署,那么判决便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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