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书屋 > 穿越小说 > 买宋 > 第二百三十四章 慎之又慎的审讯
 此外“翻异别勘”也是实行于两宋时代的一项司法制度。

    翻异,即翻供;别勘,即另外审理。

    宋代的刑案被告人在录问、宣判与临刑之际,都可以喊冤翻异。一旦翻异,案子便自动进入别勘的申诉程序。

    宋朝的“翻异别勘”一般有两种形式:被告人在录问环节翻异,即移交本州的另一个法院重审(宋人在诸州均设置两三个法院的意义,这时候便显示出来了),这叫做“移司别勘”。

    被告人在录问之后翻异,则由本路的提刑司选派法官组成临时法庭,或委托其他州的法院复审,这叫做“差官别勘”。

    不管是哪一种别勘,原审法官都必须回避。

    从本质上来说,“翻异别勘”其实就是一种自动申诉的司法机制。

    刑事被告人每一次翻异,就必须安排另外的法官重审,为此支付了巨大的司法资源,并不得不忍受缓慢的司法效率。

    这也正是宋政府令人钦佩的地方,是宋人“恤刑”思 想的制度表现。

    当然前面说过了,会有一些心怀叵测的犯人利用“翻异别勘”的机制,一次次服押,又一次次翻异,于是一次次重审,没完没了。

    为避免出现这种浪费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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