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了,太守如果没有什么意见,便可以定判结案了。
定判是太守的权力——所以我们称他是州法院判决委员会的当然首席法官。
不过司法程序走到这里还未结束。
定判后,法院还需要向犯人宣读判决书,问犯人是否服判。
犯人若称服判,案子才算结绝,可以上报提刑司,等候提刑司的复核。
宋代实行“断由”制度,所有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结案宣判之后,法院要给原告与被告两造出具结案文书,结案文书中必须包含“断由”。
“断由”是什么呢?就是法官作出判决的理由,是基于哪些法律条文、什么法理依据而作出该判决的。
如果法院只给出一个简单的判决而拒绝出具“断由”,那么当事人可以越诉,到上级法司控告原审法院。
如果犯人声称不服判决呢?这时将自动启动申诉程序,也就是前面走过的庭审、录问、检法诸程序等等。
反正就是全部推倒重来,案子重新回到,由上级法司组织另一批法官(原审法官回避)或者移交给另一个法院重新开庭审理。
这叫做“翻异别勘”,——又是一个随着宋亡而消失的优良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