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书屋 > 穿越小说 > 买宋 > 第二百三十五章 与时俱进的律法
圣政国朝典章》,它是江西宣抚使编集的,但已“呈迄”中书省,并经中书省核准下达各地“照验施行”的,应当认为是元朝中央政府颁布的法律,是地方政府的一部法规汇编。

    这部法典完好地保存到现在,记载了当时元代社会生活、政治法律制度的许多珍贵史料。

    到元顺帝时,是编纂了元朝最后一部法典《至正条格》。

    像是前文所说,元代律法的主要特点之一是公开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宣布各民族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地位。

    元朝统治者按民族标准把人民划分为四等,汉人在政治上处于最低地位,连生命也得不到法律保障。

    元律规定,蒙古人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

    蒙古人因争吵、酗酒打死汉人,最多罚其当兵和赔偿“烧埋银”,即丧葬费。

    但在相同情况下,汉人打死蒙古人或色目人,则要立即处死,还要出50两“烧埋银”。

    此外,蒙古人犯罪还享有许多特权,例如,不得刺字、拷讯,除死刑外,概不监禁。

    蒙古人犯法,只能由管理蒙古人的专门机关——宗正府决断,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受理。

    相反,汉人犯罪必须由蒙古人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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