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金属允许自由采矿和冶炼,官府课税;对金银等贵金属矿只能由官府经营,其他与国计民生关系较大的铁、铜、铅、锡等矿藏,必须取得官府批准,才得开采,未经官府许可,私自开挖者,以“窃盗罪”论处。
对商业,明代承袭前朝旧制,对某些重要商品,如盐、茶等实行专营制度。
明律规定,盐和茶都由国家专卖,商人必须向官府交钱买“盐引”和“茶引”。
“引”是商人运输货物的凭证,印有法定的重量单位。
明洪武元年修定的《盐引条例》,规定犯私盐罪者绞,有军器者斩。
其后在《大明律·盐法》规定,凡犯私盐罪者杖100,徒三年;若有军器者加一等,拒捕者斩。
明朝统治者凭借国家权力,将有较大市场、利润较大的商品垄断在官府手里,使民间商业的经营范围缩小,极大地限制了民间商业的发展。
对海上贸易,明初立法严禁私人出海,违者轻则杖100,重则处绞刑或斩刑。
到永乐、宣德两朝至嘉靖初期,海禁稍有放松,海上私人贸易迅速发展。
到嘉靖三年起又屡颁禁海律例,结果私人海外贸易完全停止,严重摧残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