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义的萌芽。
明朝的税法有田赋和商税,明初依照唐代的两税法,核定天下田赋,其数额列入《黄册》,即户口册,详细登记各地居民的丁口和产业情况,每年审查一次。
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在丈量土地的基础上制定耕地的总清册,将田主的姓名和土地的位置,分别登记,编成《鱼鳞册》,作为征税的依据。
田赋分夏税和秋税两种,夏税收麦,秋税收米,官田亩税五升多,民田亩税三升多,重租田八升多。
到明中叶,由于赋役苛重,人民纷纷逃亡,生产受到破坏。
自嘉靖至崇祯年间进行赋税改革,内阁首辅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
其主要内容是:各项复杂的田赋附征和各种性质徭役一律合并征银;徭役中的力役改为以银代役,由官府雇人充役;徭役银不按户丁分派,而按地亩承担;以县为单位,将全部徭役银分配一县的田额上,平均负担,改变了原来按里分摊的办法。
“一条鞭法”既是税制化繁为简,又由实物税转为货币税,有利于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具有进步意义。
明代改变宋元以来商税繁苛的情况,规定商税率为1/30。
明神 宗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