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书屋 > 穿越小说 > 买宋 > 第二百三十七章 与时俱进的法律(三)
 在《垦田利则》中规定,以向国家纳税作为国家承认其垦田的所有权的前提。

    为了保护土地私有权,清律规定凡盗卖、盗耕种、冒认及侵占他人田宅的行为,按律治罪。

    清代的国有土地有:官田、官庄和屯田,官田属清政府所有,租给农民耕种,国家收取地租。

    官庄是赏赐给宗室贵族的圈地,包括皇室庄田、宗室庄田、八旗庄田,采取庄园制,役使奴仆进行生产。

    屯田,又称军田或赋军田,由兵卒、旗人屯垦,用于军饷,这些国有土地都受到清律的严格保护。

    清代的“旗地”,是旗人依靠政治特权而占有的土地。

    为了巩固清朝的社会基础,清律严格保护“旗地”,不准旗民把旗地典卖给汉人,已典卖的由官府强制赎回。

    由于“旗人不习耕种”,使得禁止旗民交产的禁令无法施行。

    咸丰二年,不得不通过《旗地买卖章程》,允许“旗民交产”。清代为保护宗族的经济基础,清律和宗族法都保护宗族公产,严禁族人擅自处置公产。

    到清代,无论是买地、租房、雇工、合伙、婚娶、借贷等都以契约作为凭证,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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