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时期,既有官版契纸,也有民间手写契纸,如双方发生争讼,要出具契纸作为凭证。
加盖官印的“红契”比未盖官印的“白契”的法律效力要大。
上述民事法律的发展变化,反映了清代封建社会内部商品经济的发展,也是社会的进步。
清朝的经济立法也基本上沿袭了明制,但革除了明代旧制中的一些弊端,创立了一些新制。
(1)赋役立法
清军入关后,废除了导致明末农民大起义的“三饷”,即“辽饷”、“剿饷”和“练饷”。
于顺治十四年颁行《赋役全书》,建立清政府的赋役制度,即根据土地、人丁的登记情况,计算和确定田赋、丁银的数量。
这就为赋役征派和地方政府财政收支提供了统一遵行的法律根据。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按土地与人丁征收双重赋税的赋役法已不能适应,必须加以改变。
到了康熙五十二年,更是下诏“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法令。
到康熙朝后期,为解决人役负担不均问题,改为“摊丁入亩”,即把丁银按土地亩数平均分配到田赋中去,不再按人头征税。
这种改革经历150年才最后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