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即案情属实,但危害性较小,留待下一次秋审或朝审时处理。
“可矜”,即案情虽属实,但情节不严重,可免予处死,一般属于老幼废疾等人犯罪。
“留养奉祀”,即情节虽严重,但父母、祖父母年老,无人奉养,可免予处死。
明清朝会审制度虽然存在形式主义、文牍主义的种种弊端,但它有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对地方和中央司法机关的活动也是一种监督。
除此之外,较出名的还有唐代的法律,唐代是中国历史上另一个政治、经济、文化都高度发达的朝代,在法制方面也有光辉的成就。
它所创立的法规,特别是唐律,也是中国封建法制发展成熟的标志,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唐代法规创始于唐高祖李渊武德时期。
李渊于隋大业十三年攻占隋都长安后,仿效汉高祖刘邦“约法三章”的故事,宣布废除隋法,与民约法十二条,规定杀人、劫盗、背军叛逆的处死刑,这是唐代创立法规的前奏。
高祖即位后,下诏命纳言刘文静与当朝通识之士,参考隋开皇律令(见隋代法规),制定法律。
到了武德元年十一月,颁行新格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