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着,又命尚书左仆射裴寂等人制定法律。
武德七年,制定律十二卷,五百条,诏颁行天下。
与律同时制定的,还有令三十一卷,式十四卷。
由于唐王朝此时刚刚建立,还来不及大规模地创法立制,这个时期制定的法律,一般是取隋开皇时期的法律稍加修改而成。
史称新律除了把新颁的五十三条格纳入律中,并对流刑作了若干修改外,其余均同于隋开皇律。
唐代法规得到较大的发展,是在太宗贞观时期。
唐太宗(见李世民)是一位重视法制的皇帝。
他采纳了臣下提出的减轻刑罚的建议,命房玄龄等人修改法律。
房玄龄与主管部门,经过十年的努力,于贞观十一年修定出律十二卷,五百条;令三十卷,1546条(一说1590条)。
又从武德以来发布的诏敕三千余件中,定留七百条,编为格十八卷;又定式二十卷,三十三篇。
这次修定律令,也是以隋开皇律令为蓝本,但作了较大的更动。
《旧唐书·刑法志》说,新律“比隋代旧律,减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