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书屋 > 穿越小说 > 买宋 > 第二百四十章 与时俱进的法律
如司寇。

    司寇,指伺察寇贼,即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并以防外寇;女犯作如司寇,指服相当于司寇的劳役。

    4罚作、复作。

    罚作与复作是作刑中最轻者,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女犯到官府服劳役,刑期皆三个月至一年。

    (4)迁:迁是把犯罪者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

    (5)赀:所谓赀刑,就是强制犯人缴纳一定财物或服一定徭役的刑罚。

    (6)谇:谇,就是训诫。从秦简看,多用于轻微犯罪的官吏。

    此外,秦朝还广泛沿用过去“籍没”、“赎”等刑罚。

    3、主要犯罪。

    秦朝法律令所规定的犯罪种类很多,其中主要的有:

    (1)不敬皇帝罪:据秦律令,不仅对皇帝本人有失恭顺,而且对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视为对皇帝不敬。

    听命书时,要下席站立,表示恭敬,否则,罚二甲,并撤职,永不叙用。

    (2)诽谤与妖言罪:《史记·高祖本纪》载,刘邦攻占咸阳后,对父老豪杰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

    《集解》引应劭曰:“秦禁民聚语。”也就是禁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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