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书屋 > 穿越小说 > 买宋 > 第二百四十章 与时俱进的法律

    1任官的标准与限制。秦朝对官吏的选任有严格的道德和才能标准:第一,道德方面。

    秦简《为吏之道》规定了官吏应具备的道德和行为准则,并将其概括为“五善”、“五失”。

    第二,明悉法律令。秦统治者强调以法治国,以吏为师,要求官吏通晓法律令,并以是否明悉法律令,作为区分“良吏”、“恶吏”的标准。

    秦律虽不像后世注重门第出身,但也有任官限制:

    第一,不准任用“废官”,即不准任用不称职或不够条件的官吏。

    第二,官吏必须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职权。

    第三,长吏调任新职,不准带走原属佐吏。

    2选任的方式。

    秦朝中央和地方长吏皆由皇帝任免,长官可以自己选任下属,选任的方式主要有荐举、征召、任子等几种。

    3考课与奖惩制度。战国时期,秦国就以考课严谨、赏罚分明著称。

    地方每年定期向中央汇报,还有对诸曹官吏结合具体职司定期不定期的考核。

    按照考核结果,给予奖赏或惩罚。

    同时秦朝还有经济立法。

    1、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秦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