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司法机关。
秦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由廷尉和御史大夫等组成。早在战国时秦已设有“廷尉”。
秦统一六国后,廷尉成为列卿之一,为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廷尉的主要任务有二:一是负责“诏狱”,即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二是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和复审郡县不能决断的疑难案件。
2、地方司法机关。
秦朝设郡、县,郡县既是地方行政机关,又是地方司法机关,郡县的司法审判由郡守、县令兼理,一般案件自行处决,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中央廷尉处理。
乡、亭也有一定司法管辖权,二者不同时设置,但职责相同,主调解纠纷,平断曲直,收赋税,征徭役。
诉讼制度。
1、诉讼形式。
诉讼形式根据诉讼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大致可分两种:一是官吏,如御史和其他官吏,他们纠举犯罪,提起诉讼,类似近世的公诉人;二是一般平民,主要是当事人,类似近世的自诉人。
2、诉讼程序。
秦律诉讼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而“主擅杀、刑、髠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