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公室告的案件,官府应予受理,非公室告案件则“勿听”,不予受理。
据《封诊式》载,案件发生后,当地的里典要把司法机关决定受理案件的被告人的姓名、身份、籍贯,曾犯什么罪,判什么刑,是否赦免,以及曾否逃亡等,写成书面报告。
县司法机关接受案件后,通常是由县丞“即令令史”前往调查或勘验,然后作出调查或勘验笔录,称为“爰书”。
《法律答问》中有各种爰书,即笔录。如对死伤尸身的检验爰书、麻疯病人的医学鉴定、犯罪现场勘验笔录等。
可见当时已很重视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
3、审判程序。
秦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审讯方法和步骤大致如下:
(1)听取当事人的口供;
(2)根据口供中的矛盾之处和不清楚的地方提出诘问;
(3)对多次改变口供,不老实认罪服罪者,施加刑讯。
审讯后,作出判决,并“读鞫”,进行宣判。
鞫,审讯。
读鞫,就是宣读判决书;宣读后,当事人服罪,照判决执行;如称“冤”,可以请求再审,叫“乞鞫”。
乞鞫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