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
他主持重定律令,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景帝又颁布《垂(音)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
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同周秦时期广泛使用肉刑相比,无疑是历史性的进步,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法律内容的话,像是刑事法律,罪名:1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方面的罪名:矫制矫诏罪、废格诏令罪、大不敬罪等。
2危害专制集权统治的罪名:左官罪、阿党附益罪、出界罪、酎金罪。
3镇压敌对阶级反抗的犯罪:首匿罪、通行饮食罪、篡囚罪。
4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沈命罪、见知故纵罪。
刑罚:死刑(枭首、腰斩、弃市)、徒刑、笞刑、徒边、禁锢(终身不得为官)、赎刑。
刑罚适用原则:(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1上请原则,官贵犯罪可以请示皇帝给予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