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每岁不下三二宗万斤,……并是正色好茶。”
北宋商人的走私活动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结帮合伙,武装走私。
如至和年间,福建商人范士举等竟结成了多达数百人的贩私锆茶团伙。
两浙的商人也是“聚结惴朋,私贩茶盐,时遇官司,往往斗敌”。
甚至“被甲荷戈,白昼公行”。
如果说合伙武装走私主要是中小商人的活动方式的话,那么富商大贾通常采用的走私办法便是第二种——额外搭带。
如天禧元年,参知政事李迪说有位名叫田昌的大茶商,按合法程序到舒州太湖茶场凭交引规定数量一次兑换了12万斤茶之后,“计其羡数,又逾七万”。
所以李迪请求命江浙制臵司立案审查,并“遣鹂使秤较商茶之逾数者,计其半没官”。
不用说田昌的这7万斤茶就是额外搭带的走私货。
2、偷漏商税,拖欠引息。
北宋贩茶的商税往往是按斤征收的,如川茶是住税6文一斤,过税2文,经一处税岩场征一次税。
宋真宗时,政府就做出了商人长途贩茶可以合并纳税的规定。
仁宗天圣元年又明确重申:“商贩客旅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