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场榷务算请茶货,从起发地头,沿路经过禁榷地分,合纳税钱。”
“令在京榷货务刽抄上文簿拘辖,召交引铺户充保,给与公丙凭,沿路批凿,合纳税钱。自起离请茶场匡务月分为始,立限半年,一并于在京榷货抒务收纳。”
合并纳税,比起逐处停下办理纳税手续来,对于方便商品流通、加快商业资本周转应是有利的
但商人为降低成本,照旧能漏则漏,能拖则拖,仅天圣元年,就“有违限未纳钱四万九千六百余贯,及限未满钱三十二万八千五百余贯”。
宋政府为鼓励商人贩茶常常把茶叶或茶引赊卖给商人,限期付款,拖欠加倍。
皇祐末年,盐铁判官李虞卿审理了一个案件,“尝推按茶贾李士宗负贴纳钱十四万缗,法当倍输”。
按照皇祐三年恢复实行的贴射法规定,商人与园户自相交易,向官府贴纳净利。
大概这种净物利也是可以延期付款的,所以才会出现李王士宗逾期拖欠的问题。
假定李士宗购买的是罗源场中等茶,每斤须向官府贴纳31 文,则他所欠的14万贯贴纳钱就等于是购买了4516129斤茶。
也就是使官藁府损失了4516129斤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