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初在四川实施通商法时,商人可以与茶园户自由交易,商人积极投入茶叶贸易中,因这一领域获利很多,“商于海者,不宝珠宝,则宝犀瑁;商于陆者,不宝盐铁,则宝茶铭”。
以致出现了商人向茶园户预付货款的现象。
可自从熙宁七年(公元1074 年)政府实施茶马法后,政府禁止商人与茶园户直接交易,政府直接收购茶园户的茶叶,商人只能从政府手中购买茶叶,预付款这种信用形式被由政府给茶园户的茶本所代替,“茶官又于每岁秋成籴米,高估米价,强表茶户,谓之茶本,假令米石八百钱,即作一贯支依,仍令出息二分”。
“春茶既发,茶户纳茶,又例抑半价,兼压以大秤,所损又半,谓之'青苗钱',及至卖茶,本法止许收息二分,今多作名目,如牙钱,打角钱之类,至收五分以上”。
可见,表面上为茶本,实际上却破坏了茶园户的生产条件,“是官于园户名为平市而实夺之。”
“园户有逃而免者,有投死以免者,而其害犹及邻伍,欲伐茶则有禁,欲增植则加市,故其俗论谓:'地非生茶也,实生祸也。”
由于商人与政府之间的分利关系,当商人在茶业领域获利不多时,就会把商业资本从茶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