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书屋 > 都市小说 > 小城女律师 > 第二百三十三章 证据的有效性(二)
相反的证明,并没有说后面的证明优于前面。”

    《民事诉讼法》放入书架对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多年来坚持以“客观事实”为证明标准,即对案件的证明,要求达到反映案件事实本来面目的程度,对证据的审核要求确实充分。

    许多人包括专业的法律人士,都没有记得这个规定,而是和遗嘱的效力记混,可是这个规定和遗嘱的效力不同,法律上有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盖章的人和几个领导显然是第一次听说这样的情况,因此他们惊讶地互看一眼,看到他们有兴趣,黄一曦也不吝口水,把几个相关的案件说了一下。

    在几个类似的案件中,对于一些证据和案件事实的认识往往难以达到逻辑上的必然,但法官又不能因此拒绝裁判,因此引入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就显得十分必要。

    所谓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认的一种证明原则。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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