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的损害吗?
两位律师作了一番策略调整,再次开庭时,面对公诉方的质询,赵律师首先做了答辩说明,但对方显然不满意。
钟律师的反击非常犀利,“就凭昌达集团出资了一千万,便要认定被告是股东,这不仅与事实不符,也和股东的身份不相称,因为你们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我的当事人参与了对方企业的决策管理,即使股市上的散户,也有被选为股东代表参与企业决策的可能,对方企业更有向散户们披露信息的义务,但我的当事人既无这种可能,又对企业的任何信息毫不知情,请问全世界有这样的股东吗?”
“被告律师如何解释前年的二百万分红?”
“所谓分红,一定是在企业经营取得利润的情况下才能发生,一家连年亏损,现在已经破产倒闭的企业,他们哪来的利润?既然没有利润,分红之说从何谈起?对于前年的二百万,那只能理解为集资借贷产生的利息,尽管这利息比银行存贷款稍微高一些,但那绝不是分红。这从侧面进一步印证了昌达集团出资的一千万是集资借贷,而非入股,因为企业没有利润,根本谈不上分红,但集资借贷产生的利息,不管你有没有利润,都是要支付利息的。”
“两位律师,在你们看来,如果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