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集团不是股东,鸿源公司又怎么可能让他们在半年前从公司拉走价值数百万元的产品呢?”
钟律师胸有成竹地说:“即使不是股东,毕竟昌达集团出资了一千万,我的当事人当然希望鸿源公司把项目做好,他们得知鸿源公司销售不畅,作为朋友,昌达集团想利用自己企业的便利条件帮其代/销产品,这并没有什么恶意企图,碰见路人遇到困难尚且要帮扶一把,何况还是朋友?”
“鸿源公司证实,正是你们的当事人声称他们是项目股东,拉货时才没让其付款,这又如何解释?”
“我想提醒公诉人,双方当事人在接触过程中随口说出的话多得记不清,但口说无凭,法律是严肃的,只注重实实在在的证据。再说,昌达集团是一家实体制造企业,又不是批发经销商,他们出于好心为朋友帮忙,凭什么要付款提货?如果鸿源公司当时坚持要我的当事人付款,昌达集团就不会为他们提供帮助。”
......
控辩双方又经过了一个多小时的唇枪舌剑,主审法官宣布休庭半小时。
重新开庭后,主审法官当庭宣布;“支持被告律师的主张,昌达集团不是鸿源公司保健品项目的股东!”
赢了这场官司,就意味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