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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王显耀的要求,夏天正在草拟对深圳雄鹰工贸有限公司、深圳宝安皇龙国际大酒店、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实施依法清贷的请示报告。
夏天写道:
关于呈报拟起诉企业的请示
总行法律处:
我行拟开展第三批依法清贷企业的起诉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深圳雄鹰工贸有限公司:
该公司为全民企业,法人代表李一华,是享受国务院津贴的专家。该公司于1995年5月15日向我行申请2700万元贷款,拟用珠HAI当然有限公司从国有银行南AO支行开出的3000万元定期存单作质押,期间与我们服务社谈判了数月。市民银行接管金融服务社后,在办理该笔贷款的呈批过程中,总行信贷处要求核实存款单的真实性和企业存款来源,贷前应办理法律公证。为此,我行曾两次派员到国有银行南AO支行核实,该行有关人员在行长办公室,现场签具“上述存单属实,同意该单位不办理提前支付和不挂失以及到期后转划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的要求”的承诺,加盖公章并由其行长申招友签名。之后,我行于1995年8月7日办理公证,于8月8日货出期限为12个月的贷款27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