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主持下,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于1996年6月作出判决。
判决认为:“原告湖贝金融服务社将贷款发放给被告,超越了经营范围,故其与被告签订的贷款合同无效。造成合同无效,原、被告均有责任,被告所得的本金540万元和银行利息应返还原告。”
湖贝金融服务社的经营范围是:“办理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贷款结算业务……”而贵Z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是全民企业,法院即是据此判决抵押贷款合同无效的,从而也解除了湖贝金融服务社与贵Z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抵押关系,湖贝金融服务社接到判决书后,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但是原来抵押的房产已经被捷足先登的贵Z省高院以原法人代表涉嫌经济诈骗,为保护国有财产的名义实施保护性查封。湖贝支行的信贷人员对此深感自责。1997年2月26日零时,是贵Z省高院查封半年期满之时,这天一上班,湖贝支行信贷人员即与经办法官赶到罗湖国土局,实施反查封,并取得了成功。目前该房产尚在银行和法院委托拍卖过程中。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