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书屋 > 都市小说 > 危险啊孩子 > 正文 二〇四、反思贷款发放与管理缺失
  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1995年8月7日,原告与深圳雄鹰工贸有限公司(下称雄鹰公司)、珠HAI当然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当然公司)签订一份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贷款人民币2700万元给雄鹰公司购进电子配件,期限从1995年8月7日起至1996年 8月7日止,贷款月利率13.266‰,并按国家调整利率执行,又约定由当然公司以其名下的定期存单人民币3000万元作为雄鹰公司上述借款的质押物。合同签订后,三方办理了公证。当然公司还于1995年6月23日向原告出具一份转让质押声明,以其存在国有银行南澳支行的人民币定期存款3000万元(存单号: N0:173758、N0:173759)作借款质押,并经存款银行——国有银行南澳支行盖章同意。其后,原告于1995年8月 8日将贷款人民币2700万元划给雄鹰公司帐户。合同期届满后,雄鹰公司未偿还原告贷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雄鹰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息,或依法处理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得到偿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又查:原告原为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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