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书屋 > 都市小说 > 危险啊孩子 > 正文 二三九、“吃了原告吃被告”的事务所
    民事调解书
    (1997)深中法经字1558-1560合并号
    原告: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住所:深圳罗湖区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行长。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宝安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朱赤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 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宝安岸尾经济发展公司。住所:深圳宝安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林村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华,该公司干部,岸尾村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森林,该公司原总经理。
    上列原告诉被告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简称安延公司)、深圳宝安岸尾经济发展公司(简称岸尾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三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上列原、被告先后于1994年4月4日、4月12日、4月27日共签订四份抵押借款合同,均约定原告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安延公司为借款人,岸尾公司为抵押人,借款金额依次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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