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书屋 > 都市小说 > 危险啊孩子 > 正文 二三九、“吃了原告吃被告”的事务所
民币 900万元、700万元、900万元、1200万元;月利率均约定为12.078‰,期限均约定为10个月,约定抵押物为岸尾公司所拥有的厂房、宿舍和办公楼,(房产证号以深圳国土局抵押登记为准)。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已办理抵押登记。原告已如数将贷款汇给安延公司使用。贷款期限届满后,安延公司未偿还原告贷款本金,经原告催收后,只偿还部分利息,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依法成立,安延公司应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并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岸尾公司应在其抵押物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安延公司尚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共计37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应如数偿还。
    其中各项本金之利息、逾期利息计算:合同期内按月率12.078‰执行,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从各项本金逾期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上述诸款,安延公司于1997年10月31日前偿还欠息人民币1000万元;1997年12月31日前清结全部欠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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