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一审判决书: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170号
原告: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地址:深圳罗湖区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行长。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该行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宝安福利床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连平,总经理。
被告:深圳宝安工业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锦秀,村委主任。
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深圳宝安福利床业有限公司(下称福利床业公司)、深圳宝安工业村民委员会(下称工业村委)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行与被告福利床业公司于1994年12月27日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约定:我行贷给福利床业公司人民币320万元,月利率12.078‰,期限12个月,工业村委以其所有的粤房地字第267697E、267698A、223521G号房产为该笔贷款担保。并出具了《抵押声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