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1995年1月10日将贷款划入福利床业公司帐户。但福利床业公司却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截至1996年11月30日止,尚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320万元,利息、罚息71万元。请求法院判令:1、福利床业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金320万元及利息、罚息;2、工业村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否则拍卖、变卖贷款抵押物;3、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两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1994年12月27日,原告与福利床业公司签订一份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福利床业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320万元,月利率12.078‰,期限从1995年1月5日至1996年1月5日,用途:流动资金。被告工业村委以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工业村的三栋房屋(粤房地字第267697E、267698A、223521G号)为该笔贷款作抵押担保。并已经办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将款项划入福利床业公司帐户,合同期限届满,福利床业公司仅支付了1996年3月20日前的利息。尚欠本金人民币320万元和1996年3月21日至今的利息、罚息未还。工业村委亦未履行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