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旺
审判员:李文光
审判员:周小军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关广业
无论是从法理上讲还是从事实上看,这份判决书都是有分量的,经得起推敲的。但是,因为这宗案子的第二被告,也就是抵押人涉及到的是深圳宝安的一个村,抵押物是村民的财产。由此引发了从深度上来说上至首都北京下至乡间村里;从时间跨度来看历时三年反反复复,风生水起;牵扯的人员上至部长下至普通百姓;涉及的面,从省市人代会、党代会、政法机关再到作为黑道中人都介入的离奇险案。
工业村现在做的第一步,是按照法律程序,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院上诉。它在提交给省高院的上诉状中称:1、湖贝支行是否将本案所涉的贷款金额如数付给了福利床业公司,需要进一步核实。虽然湖贝支行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盖有福利床业公司公章及陈连平私章的借据,但仅凭该借据,并不能证明湖贝支行真正付出了此笔贷款。2、工业村委与湖贝支行的抵押关系是陈连平非法设立的,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工业村委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理据有三点:一是本案的《抵押贷款声明书》的公证及房产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