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两被告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宝安福利床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320万元和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从欠息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偿还之日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清结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深圳宝安工业村委仍以其位于深圳宝安工业村的三栋房屋(粤房地字第267697E、267698A、223521G号)作为抵押。逾期原告有权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800元,由被告福利床业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不予退回,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