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手段,这也是各金融服务社的基本做法。上述500万元存款,是由当时分属两个拟做贷款的客户引存到服务社的存款(也不是信贷人员所为)。其中一个客户因为海关监管物资未能取得九龙海关的抵押认可而无法放贷。在这种情况下,信贷人员提供信息给贵Z招商(深圳)公司,该公司有关人员与存款方华侨公司商量,达成协议;另外的50万元存款,也是该公司与特区仪表公司的高先生、曾先生商量并达成协议。
应该说明的是:银行员工提供信息后没有参与组织存款的对等洽谈。
上述存款转存定期存款后,在“业务员成绩”的考核上仍属于原员工的客户,实际上是已经到帐的存款转成定期。因此,不存在银行信贷人员与贵Z招商(深圳)公司有“组织存款的私下协议”的问题。
3、关于金融服务社收取的自主组织存款的利差问题。这属于金融服务社财务与人事部的工作范围,在当时情况下,信贷人员无权过问。应该说,本金融服务社对存贷款配套的多层次监督、对收取利差补充存款的环节上的重视与制约,还是比较认真的。
以上说明,仅供参考。
贷款经办人之一:夏 天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文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