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友邦公司应如数偿还54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深圳三八股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下来后,友邦公司的老总韦建轨眉头一皱,计上心来,觉得应该往公司犯罪方面推,才能脱得了自己公司的责任,反正自己与陈善为合作的事,银行也没有人知道的,要他们举证也举不出来。于是,他委托刚刚在一审时通过他人引荐认识的名叫申公豹的女律师写了一个上诉状,交到中院再往省高院转递。
申公豹此人不仅曾经在法庭上大逞牙尖嘴利之能,就连撰写法律文书的文风也是咄咄逼人的,若是要稍嫌她的缺点,那就是根基不实,难以拿出让人信服的证据。她写出的奇文如是说: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
住所:深圳福田振兴路佳美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韦建轨,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公豹,本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一审原告)。
住所:深圳罗湖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职务:行长。
上诉人因市民银行湖贝支行诉上诉人及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八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